關于印發《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績效評價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 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
有關要求,規范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守主業、聚焦支小支農、積極服務小微企業、“三農”和創業創新,我們編制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
附件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績效評價工作,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堅守主業、聚焦支小支農、積極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國有企業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本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名單。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績效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政策效益、經營能力、風險控制和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第四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由本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原則上以一個會計年度為一個完整評價期。
第五條 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原則,發揮正向激勵作用,突出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聚焦支小支農、保本微利運行、發揮增信作用等政策導向,兼顧健康可持續經營目標。
第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獲得政策扶持、資金支持、薪酬激勵等情況掛鉤。
第二章 評價指標與分值
第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及其分值由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其對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發揮政策功能和實現可持續經營的重要程度確定。
第八條 績效評價采取百分制,具體績效評價指標如下:
(一)政策效益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堅守融資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主動降費讓利等方面發揮效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戶數。其中,小微企業包括小型、微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三農”主體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
2. 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
3. 當年新增單戶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
4. 當年平均綜合融資擔保(再擔保)費率。
上述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戶數及金額僅統計小微企業和“三農”經營類融資擔保業務,不包括小微企業和“三農”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
(二)經營能力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拓展和可持續經營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年末融資擔保(再擔保)責任余額。
2. 當年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
3. 融資擔保(再擔保)在保余額放大倍數。
4. 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結合政府性融資擔保發揮逆周期調節作用情況,經濟下行期內,可暫不考核該項指標或適當降低指標分值。
(三)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風險防控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擔保(再擔保)代償率。
2. 撥備覆蓋率。
3. 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是否存在為地方政府或其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偏離主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重大審計問題、受到監管處罰或負面評價、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等情況。其中,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擔保、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是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印發后新開展的業務。依法合規經營情況應參考當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意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未依法合規經營,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其績效評價等次下調至“中”以下。
(四)體系建設指標,主要反映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參與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以及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級指標:
1. 參與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合作情況:反映與上級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合作,以及向下參股融資擔保機構、新設分支機構、拓展業務等情況。
2. 推進銀擔合作情況:反映合作銀行數量及授信規模、落實銀擔風險分擔機制、及時足額承擔風險責任等情況。
第九條 本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及機構特點,調整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一級指標分值以及增減、調整二級指標及分值。為便于各地參考使用,我們編制了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附后)。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于每年年初將本年度經營計劃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審核。本級財政部門根據審核通過的年度經營計劃、結合上年度績效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合理確定績效評價的年度目標值。
第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績效自評,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基礎材料包括:
(一)機構上年度經營計劃;
(二)機構上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三)機構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績效評價計分相關證明材料;
(五)本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本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基礎材料,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本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股東單位,抄送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十三條 績效評價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定等次:
(一)90分≤評價得分≤100分,評定等次為“優”;
(二)80分≤評價得分<90分,評定等次為“良”;
(三)70分≤評價得分<80分,評定等次為“中”;
(四)60分≤評價得分<70分,評定等次為“低”;
(五)評定得分<60分的,評定等次為“差”。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得分作為各級財政資金支持以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優先開展業務合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可對評定等次為“中”及以上的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予以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補貼、獎勵等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負責人薪酬及工資總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主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應當對提供的績效自評報告及相關基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在報送績效評價材料中,存在漏報、瞞報以及提供虛假材料等情況的,由本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下調當期評價等次一個級別并取消下一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評價標準、計分條件,詳細載明相關評分依據。
各級財政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商業秘密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 2020年7月1日起實施,2016年6月2日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財金〔2016〕35號)仍然有效,但與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執行。本指引實施前已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確定2020年度績效評價目標的,可參照本指引進行調整完善。
第二十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依據本指引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參照本指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實施辦法。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制定內部績效評價規范。
第二十一條 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按照《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20〕15號)有關規定執行。
附:1.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2. 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計分表
3. 績效評價相關指標計算公式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