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擔保”向“強擔保”的轉變(之一):融資擔保機構的定位與地位
5月26日,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20〕120號,以下簡稱《意見》),就增加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融資規模、優化融資結構,實現“增量、降價、提質、擴面”提出30條措施。措施基本都是貨真價實、有血有肉的干貨,可謂針針見血,條條重磅。《意見》目的在于強化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但縱橫交錯的各條款,也在無形中推動著銀擔合作,對融資擔保工作是極大的鼓舞和支持。本文簡單分析融資擔保部分內容。
一、關于融資擔保的內容
《意見》30條措施中(十六)、(十七)、(二十五)三條專門講融資擔保工作。內容如下:
“(十六)發揮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考核評價體系,突出其準公共產品屬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重點考核其支小支農成效(包括新增戶數、金額、占比、費率水平等)、降低反擔保要求、及時履行代償責任和首次貸款支持率等指標,落實考核結果與資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的激勵約束機制。逐步提高擔保放大倍數,并將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
(十七)推動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加快運作。2020年力爭新增再擔保業務規模4000億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批量擔保貸款業務合作,提高批量合作業務中風險責任分擔比例至30%。對合作機構單戶100萬元及以下擔保業務免收再擔保費,2020年全年對100萬元以上擔保業務減半收取再擔保費。
……
(二十五)建立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公示系統。推動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改革,建立統一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公示系統,逐步實現市場主體在一個平臺上辦理動產和權利擔保登記。”
二、融擔擔保的定位:突出兩個屬性
1.準公共產品屬性
“準”是類似、差不多、接近的意思,準公共產品就是差不多就是公共產品。有幾個含義:一是公共產品由政府或公共團體提供,融資擔保作為準公共產品,可以說融資擔保機構是代行了政府的一部分公共服務職能;二是公共產品著眼于服務大眾,受眾廣泛,融資擔保自然服務更廣泛的中小微企業;三是公共產品很多接近于無償服務、至少也是低成本獲取,所以融資擔保的保費要盡可能的低;四是公共產品一般多由國家財政支持或全額保障,融資擔保理應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
2.政策性
即服務于黨和國家的政治目標和路線、方針、政策,旨在實現黨的執政目標和政府的管理目標。政策性是融資擔保的本質屬性,而準公共產品屬性則是形式屬性,是從屬于政策性的。政策性對融資擔保機構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始終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當前則是要通過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
三、對融擔機構的營利性考核:從“弱化或取消”到“逐步取消”
從國發【2015】43號、國辦發〔2019〕6號文的“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到到《意見》的“逐步取消盈利考核要求”。方向已經明確非常明確了。逐步取消,目的就是最終取消。這才能做到與上面的兩個屬性相匹配,否則,是很難體現準公共產品屬性和政策性的。
四、融擔機構的地位:考核結果的“三個掛鉤”
“考核結果與資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等直接掛鉤”。有三層意思:一是考核結果與政府支持緊密相關,考核的優劣決定了政府支持的強弱;二是政府至少三個方面要體現支持,包括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薪酬待遇,如果擔保機構考核結果有優劣,而政府都未支持或支持無差別,則是明顯不合理的;三是政府支持是動態、持續、靈活的。
以上三個掛鉤,歸結起來說就是一個掛鉤,即與政府的掛鉤。本質上則體現了融資擔保的地位,按照國發【2015】43號文說法,“融資擔保是破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節。”融資擔保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也正因此地位,才會有這些掛鉤,而這些掛鉤,又進一步強化了融資擔保的地位。
五、融擔機構將不再是銀擔合作中的弱勢一方
融資擔保準公共產品屬性和政策性的定位,決定了它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的地位,而一系列的考核要求、扶持政策等都是為了鞏固其地位、體現其定位。
從社會治理的層面看,融資擔保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是高于銀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政府對融擔機構的支持扶持,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因為融資擔保機構弱,但從本質上講則是因為融資擔保工作重要。“重要”才是政府支持融擔機構的理由和原因。
從自身的定位、地位及政府對其的態度來看,融資擔保機構都應是優于銀行等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通過這幾年的加快發展及政府扶持力度的進一步加大,融擔機構在銀擔合作中的地位已開始轉變,原來的弱勢將成為歷史,很快就將成為完全平等甚至略為強勢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