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
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做好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了《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重點圍繞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職責分工和非現場監管流程,在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完善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解釋,實現了監管指標統計與監管制度要求相統一,有利于監督融資擔保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監管制度要求的落實和執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
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會管單位:
為做好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工作,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了《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本通知發至轄內有關單位和融資擔保公司。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XX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行業XXXX年度發展與監管情況報告〉和〈XX機構概覽〉編寫說明的通知》(銀監發〔2010〕76號)、《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0〕80號)、《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貸款統計和有關資料轉送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0〕9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增加融資性擔保業務有關報表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67號)同時廢止;《關于印發〈關于2016年融資擔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融資擔保辦通〔2016〕1號)中的《本地區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有關情況》不再報送。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7月14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的職責分工和工作內容,規范非現場監管的程序、報告路徑和方法,提高非現場監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完善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非現場監管是指監督管理部門通過收集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行業整體的報表數據、經營管理情況和其他內外部資料等信息,對融資擔保公司以及行業整體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做出評價,并采取相應措施的持續性監管過程。
第三條 非現場監管是監管融資擔保公司的必要手段,在監管信息收集、風險識別判斷、監管行動制定和實施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的部門。
本規程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 銀保監會作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負責制定統一的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則和監管報表,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工作,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
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非現場監管主責,負責本地區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非現場監管工作。
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其非現場監管工作由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融資擔保公司住所地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銀保監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保監局)負責監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法人及分支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的合作(以下簡稱銀擔合作)情況。
第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實施本地區非現場監管工作應當以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遵循法人監管原則,強化法人責任。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應當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非合并財務報表計算,保持統計口徑一致。
第七條 非現場監管應當積極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銀保監會負責全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內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
第八條 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四個階段。
第二章 信息收集與核實
第九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分別向融資擔保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收集數據和非數據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整理成非現場監管報表。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整理《XX省(區、市)融資擔保公司年度監管報表》(附件1)《XX省(區、市)融資擔保公司季度監管報表》(附件2)和《XX省(區、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季度監管報表》(附件3)。
銀保監局負責匯總整理《XX省(區、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明細表》(附件4)和《XX省(區、市)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報表》(附件5)。
第十條 本規程為非現場監管的統一規范,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要求融資擔保公司報送本規程規定之外的文件和資料,全面收集融資擔保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第十一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建立和落實非現場監管信息報送制度,按照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和時限報送非現場監管數據和非數據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含法人及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銀保監局報送銀擔合作情況。
第十二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關注新聞媒體、政府部門、評級機構等發布的外部信息。對反映融資擔保公司經營、管理中重大變化事項的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核實,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分別加強數據審核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從報表完整性、邏輯關系、異動情況等方面對非現場監管報表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分別對融資擔保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數據質量管理和指標準確性進行問詢、約談、專項評估、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等。
第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非現場監管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確保資料完整并及時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共享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非現場監管信息。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定期溝通,形成監管合力。
第三章 風險監測與評估
第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持續監管的需要,及時對融資擔保公司報送的資料運用多種方法進行監測分析和處理。
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應當重點關注融資擔保公司的外部經營環境變化、公司治理狀況、內部控制狀況、風險管理能力、擔保業務情況、關聯擔保風險、資產質量狀況、流動性指標和投資情況等。
第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查詢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市場化征信機構數據庫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信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推薦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按照規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融資擔保公司可以按照商業合作原則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異常變動、突發事件等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分析原因,及時處置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并按照有關重大風險事件報告制度的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測分析結論和突發事件情況,結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管指標等,科學預判重大風險變化趨勢,前瞻性開展短期和中長期風險預警。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日常監管工作、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情況撰寫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判斷融資擔保公司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提出下一年度的監管工作計劃。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內融資擔保行業基本情況及主要變化;
(二)本年度在行業監管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監管規制;
(三)本年度在促進行業發展方面開展的主要工作;
(四)行業優秀做法和主要成績;
(五)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情況;
(六)融資擔保公司違規及未達標情況;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議;
(八)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局應當根據報表數據和日常銀行監管工作等,重點分析銀擔合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點,提出政策建議,撰寫年度銀擔合作情況報告。
第四章 信息報送與使用
第二十三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通過全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向銀保監會報送本規程第九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要求收集的報表和撰寫的報告。暫未接通全國融資擔保公司監管信息系統的,以書面形式報送銀保監會,同時將電子文檔通過當地銀保監局轉報銀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應當按時報送非現場監管信息。
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的年度報表應當于年后1月底前報送銀保監會,季度報表應當于季后2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負責撰寫的年度監管與發展報告應當于年后2月15日前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銀保監會。
銀保監局負責收集的報表應當于每年7月底及年后1月底前報送銀保監會;負責撰寫的年度銀擔合作情況報告應當于年后2月15日前報送銀保監會。
第二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視情況將非現場監管分析的結果通報融資擔保公司,要求融資擔保公司報送問題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改正。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將監管通報發送至融資擔保公司主管單位、公司股東、銀保監局及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等。
第二十六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市場準入的聯動監管機制。將非現場監管分析結果作為現場檢查、監管談話和分類監督管理的重要參考,通過現場檢查和監管談話印證非現場監管信息的正確性。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非現場監管的風險監測、信用評價與評估結果,開展差異化監管,適時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指導、提示融資擔保公司關注重點風險,督促其持續改進內部控制,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切實防范化解風險。
第二十八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風險嚴重程度確定相應的應對機制,依法采取提高信息報送頻率、督促開展自查、要求充實風險管理力量、做出風險提示和通報、進行監管談話、開展現場檢查、責令其暫停部分業務、限制其自有資金運用的規模和方式、責令其停止新設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融資擔保公司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要求報送數據信息、非數據信息、整改方案等文件和資料,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和銀保監局可以依照本規程分別制定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細則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銀擔合作信息報送規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擔保機構非現場監管按照本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程由銀保監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